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杨继学实习生史晓黎)宁波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因为不服被要求缴纳滞纳金,3月1日向江东区人民法院对宁波市公路稽征处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报3月2日曾予以报道)。昨天,在经过了两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江东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车主质疑高额滞纳金
原告于2005年7月19日购买了一辆轿车,7月25日在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缴纳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各项费用后,就开始上路了,当时没有缴纳养路费。2005年12月23日,原告接到宁波市公路稽征处工作人员的一个电话,要他马上缴纳养路费。原告赶紧前往稽征处缴费,当时工作人员交给他一张收费总额为1993元的养路费票据,其中有一笔数额为926元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成庭审关键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加收滞纳金之前,是否有通知的义务,被告加收滞纳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原告方认为,在他购买汽车之后长达近5个月的时间里,并未收到过被告公路稽征处缴纳养路费的通知或者催告,被告在征收滞纳金之前未尽到通知义务,而且加收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市公路稽征处是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车主收取滞纳金。同时,市公路稽征处已经在新车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办证大厅设立了告示牌,并通过散发宣传小卡片,告知车主缴纳养路费义务,而且,公路稽征处每年都会在各平面媒体发布公告,提醒车主按时缴纳养路费。
法院已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车主应当依法主动履行缴纳养路费的义务,市公路稽征处加收滞纳金有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在征收滞纳金之前未有催促,征收滞纳金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原告杨律师表示败诉在意料之中,不会提起上诉。被告代理人干勇松在庭审后对记者表示,现在宁波有1%的机动车辆存在拖欠养路费的现象,这个案子也是提醒广大车主,特别是新车车主,要按时缴纳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