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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有何规定?
稿源:  | 2006-04-12 10:16:32

  中国宁波网讯从今年5月1日起,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统一纳入宁波市市级统筹,从此我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真正享受和宁波市城镇职工一样的医保待遇。那么目前,我区各类人员要纳入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具体操作办法如何?各类人员还要办理哪些手续?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区医保中心相关责任人。

  问:2006年4月30日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鄞州区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如何参加市级医疗保险?

  答:该类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直接转入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自2006年5月1日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待遇,下同)。

  问:目前已参加鄞州区城镇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市级医疗保险?

  答:该类人群不需要重新办理参保手续,自2006年4月起直接按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同类人员的缴费比例(单位缴11%+个人缴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穴5元/人?雪,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鄞州区机关、事业单位,自2006年4月起按市级同类人员的缴纳标准,由用人单位同时按月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问:原单位改制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全托管人员,如何参加市级医疗保险?

  答:该类人员不用重新办理参保手续,由其所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自2006年4月起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1%的比例,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应由个人缴纳的2%部分由区财政同步补贴,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原单位改制时已一次性协缴5年和协缴至退休年龄的人员如何参加市级医疗保险?

  答:该类人员不需要重新办理参保手续,自2006年5月起享受市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如个人要选择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个人自2006年5月起到鄞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门诊医疗统筹手续,按办理时宁波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其中区财政补贴2%)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自办理时至协缴期满期间?穴其中协缴至退休年龄的人员缴纳到退休年龄止?雪的门诊医疗统筹费,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协缴5年人员协缴期满时,个人应在协缴期满当月25日前参照失业人员参保办法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问:目前已参加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如何纳入市级医保?

  答:该类人员不需要重新办理参保手续,自2006年4月起,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5%的比例,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按月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市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如个人选择要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在每年的3月1日至20日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类型变更手续,自变更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目前已参加鄞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农婚知青如何参加市级医疗保险?

  答:该类人员不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按月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享受市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个人选择要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在2006年5月后按市级医保并轨规定到鄞州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类型变更手续,自变更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市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2006年4月30日前已按有关规定由个人办理退休手续的,但未享受区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参加市级医保?

  答:该类人员需参加市级医保时,由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核定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及其中的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市级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已退休但未参加医保的原属鄞州区农婚知青(含我区代为管理的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梅墟街道同类人员),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鄞政办发?眼2004?演39号)规定核定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个人可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按规定一次性补缴5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市级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目前尚未参加鄞州区城镇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农婚知青等如何参加市级医保?

  答:这些人员可以自2006年5月起按市级医疗保险政策(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随带相关资料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后,可以按市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问:目前已参加城镇医保的各类人员,纳入市级医保后如何就医?

  答:2006年3月31日前已参加鄞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应在4月23日之前(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换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磁卡),并在200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随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换领《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医疗保险病历。

  区医保中心提醒,换领磁卡没有截止日期。考虑到4月23日之前换领磁卡人员较多,因此部分不急于去就医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可选择在5月1日以后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换领。

  同时,参保人员在2006年5月1日起可以在已联网成功的市级(包括原鄞州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但必须随带《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病历或《鄞州区医疗保险证历本》;2006年8月后就医购药的,应统一使用《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磁卡)、《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及医疗保险病历,《鄞州区医疗保险证历本》不再使用。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