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通讯员严雪婷童晓静记者杨绪忠)宁海一信用分社原主任林某竟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储户巨额存款。4月12日,宁海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一审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
据法院办案人员介绍,1997年年底,林某与汪某(另案处理)因合伙经商缺少资金,遂动起了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以吸储不入账的方法谋取资金的歪念。随后,林某从其供职的信用分社私自拿出了一本存单,并在其中3份存单上加盖了储蓄公章及记账、出纳的私章。1998年2月,经汪某介绍,储户娄某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林某存入信用分社,林某便在事先准备好的存单上填好之后,作为存款凭证交给了娄某,并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给娄某2.4万元存款贴息。事后林汪两人将余下的17.6万元据为己有,用于合伙经商。
1998年3月18日,该信用分社机构被撤消,林某也于同年8月份辞职。1999年年初,初尝甜头的林某再次动了对娄某行骗的念头,仍以信用分社主任的身份多次与娄某联系存款事宜,并说服娄某将原来的20万元存款转存并再增加存款30万元。同年3月11日,林某专程赶到娄某的家中,利用擅自从信用分社拿出的2份存单,骗得27万多元后携款潜逃。
去年11月,林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案犯,并退出赃款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