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琼通讯员郑毅郑淑红)一同吃饭后,四川人梅某好心送朋友张某回家,不料在送人的路上发生车祸,造成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万余元,日前,镇海法院对这起善意同乘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梅某赔偿张某各种损失4万余元。
张某与梅某都是四川人,同在镇海打工,平时关系不错。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张某请梅某等人吃饭,并喝了酒。饭后,梅某见张某回家不便,便驾驶摩托车送张某回家。途中,在通过铁路道口时,梅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前保险杠与铁路道口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梅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通过铁路道口时超速行驶,遇情况后操作不当,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伤残的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梅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善意同乘或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起事故中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梅某无偿驾驶车辆送张某回家,张某为善意同乘者。且张某明知被告醉酒亦未戴安全头盔仍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有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