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吴向正宋惕安王营定)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必须在机动车后部明显位置悬挂全省统一制作的“实习标志”。
市交警支队日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的通知》的精神,下发有关通知,部署这项工作。
根据安排,今年4月份为宣传教育和劝导提醒阶段。5月1日起,交警将结合路面执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对在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没有悬挂“实习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据悉,为方便群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各县(市)区车管所以及海曙、江东、江北交警大队均设有“实习标志”供应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