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实习生杜晶通讯员陈海滨)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痘速消”的生产商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商业对手5万元。
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都是祛痘产品的生产厂家,山东天辰生产的祛痘产品为膏剂,而福建恒泉生产的是水剂“迪豆”牌“痘速消”。这两种产品均在宁波药店销售。
去年7月起,福建恒泉公司在自己的宣传资料中对“膏体”祛痘产品评论称,“有一些外用膏体使用中易堵塞毛孔加重病情。目前市场上多数祛痘产品均无修复毛囊功能,因此,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并通过报纸和电视宣传“迪豆”痘速消“独有”、“全新”、“防复发配方”,是“痘痘终极克星”,荣获“2005年度消费者最喜爱的祛痘产品”。恒泉公司的宣传遭致专门生产膏剂祛痘产品的山东天辰公司不满。去年10月8日,山东天辰起诉要求福建恒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16万元。
法院认为,恒泉公司对膏剂祛痘产品的评论没有科学论证和临床证明,缺乏事实依据,引人误解,很多歧义性语言也构成了虚假性宣传。
昨天,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