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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醉美”被判侵权
稿源:  | 2006-04-21 09:18:58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宁波江东醉美餐饮有限公司昨天受到重创,在一起商标权诉讼案中,这家开业刚一年的公司落败。

  -上海“醉美”香飘上海滩

  2002年11月19日,上海“醉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上海市工商局获准注册,2003年3月28日,上海“醉美”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醉美”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6月,他们在大上海的黄金地段淮海中路上创立了“醉美”品牌饭店,以其独特菜式,赢得了较好的声誉,生意红火。

  2005年3月7日,“醉美”商标正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备办宴席、咖啡餐馆、饭店等。

  -上海“醉美”告宁波“醉美”侵权

  去年3月,一家企业字号为“江东醉美餐饮有限公司”的餐饮公司在宁波注册成立,上海“醉美”获知后提出了异议,认为宁波“醉美”在餐馆店招牌上标注了“醉美时尚餐厅”,而且“醉美”两字尤其突出,其字形也与上海“醉美”已注册的商标相似。另外,宁波“醉美”还在其订餐卡、一次性毛巾等店内用品上使用了与其所拥有的商标近似的“醉美”二字。据此,上海“醉美”认为,宁波“醉美”已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了对自己所拥有的商标权的侵犯。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上海“醉美”于去年10月1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在店面招牌和各类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及“醉美人生”标识,并不得在媒体宣传中突出使用“醉美”文字,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去年12月1日和今年2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宁波“醉美”辩解认为,“醉美”是被告企业字号,并经工商机关核准注册,被告作为餐饮类服务企业可以将企业字号在外观装潢、商业标识上进行合理使用;原告商标与被告字号几乎同时获准注册,且原、被告不在同一地域,被告并无攀附和利用原告商标的恶意,也未曾利用原告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使用的“醉美”标识与原告商标差别显著,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区别和辨认。

  

  -法院为何判决宁波“醉美”败诉?

  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宁波“醉美”停止对原告上海“醉美”第35048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即停止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告系“醉美”商标的所有权人,因“醉美”同时也是被告的企业字号,也具有合法来源,故本案纠纷实为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两种知识产权相冲突所引起的纠纷。法院认为,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均属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标志权,根据《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原理,处理两者冲突一般应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等原则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由于原告“醉美”商标属在先权利,被告在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醉美”文字,在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文字,与原告商标中的文字相同,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其服务用品上使用“醉美人生”商业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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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