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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昨判定一起不正当竞争案
稿源:  | 2006-04-21 14:16:31

  中国宁波网讯 膏剂“丽我”牌“粉刺净”和水剂“迪豆”牌“痘速消”都在宁波地区药店有售,这两种祛痘产品分别由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因后者在广告宣传中用上了“独有”、“全新”、“痘痘终极克星”等表述,被前者指控为不正当竞争。昨天下午,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确认了这一指控。

  法院一审认定福建恒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山东天辰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福建恒泉公司立即停止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山东天辰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不当宣传一自诩品质无视竞争对手

  福建恒泉公司对自己产品“迪豆”牌“痘速消”的品质是这样宣传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宣称“独有防复发配方”;产品外包装及广告上宣称“全新防复发配方”;广告上还宣称具“过人的品质”、“痘痘终极克星”。

  法院审查发现,福建恒泉公司对自己产品“独有”、“全新”、“防复发配方”的宣传并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法院认为,这种宣传已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这种祛痘产品效果优于其它祛痘产品。至于“痘痘终极克星”的表述,法院认为显然是夸大宣传,内容具有虚假性,足以误导消费者对国内祛痘产品研制的领先性、技术力量、产品效果等方面产生误解,损害了包括山东天辰公司在内的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这是不正当竞争。

  不当宣传二品牌荣誉的说明不准确

  福建恒泉公司在宣传彩页上宣称“荣获2005年广东消费者最喜爱的品牌”,广告上宣称“2005年度消费者最喜爱的祛痘产品”。

  而法院查明,该公司的祛痘产品曾在《广州日报》主办的“2005消费者最喜爱的洗涤、美发、美容化妆品、最活跃新产品十佳品牌评选”活动中,获得“消费者最喜爱的十佳品牌”。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宣传中未将这一事实作完整、全面的表述,而采用含混的、歧义性语言,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的真实情况,这也是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当宣传三无依据地评论其他产品

  福建恒泉公司的祛痘产品“迪豆”牌“痘速消”是水剂的,在自己产品的宣传彩页及产品内置必读手册上,评论了“膏体”祛痘产品:“有一些外用膏体使用中易堵塞毛孔加重病情。目前市场上多数祛痘产品均无修复毛囊功能,因此,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停药后青春痘卷土重来。”

  而山东天辰公司的祛痘产品“丽我”牌“粉刺净”正好是膏剂的,山东天辰公司就认为福建恒泉公司的这种宣传是“商业诋毁”。法院一审认为,这种宣传没有国家医疗机构的科学论证和临床证明,也未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认同,福建恒泉公司将缺乏事实依据的观点向公众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造成公众对膏剂祛痘产品的的错误认识。但宣传中并没明确针对山东天辰公司的产品,没直接损害山东天辰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此可确定这种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构成“商业诋毁”。(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陈海滨)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