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下午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宣传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推出了取消自行车登记制度等十项人性化规定。
1.取消自行车登记制度
《办法》规定,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并定期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还规定了三种必须上牌才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种类: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中有动力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目录管理为公告管理,既可继续控制超标准车辆流入市场,又将合格产品告知公民,使购车者便于掌握消费行为。
2.放宽申请驾驶证限制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以外的准驾车型;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
严格驾驶证申请和许可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取得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或者对其驾驶技能进行测试,同时规定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负同责以上责任的驾驶人,要进行为期两日的强制教育;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每年要组织为期两日的安全教育。
3.驾驶安全信息公开
根据规定,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驾驶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4.驾驶人自愿接受教育可减分
根据规定,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5.学校附近应设置交通信号
根据规定,国道、省道及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等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公路穿越交通流量较大的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道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设施;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封闭。未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相关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6.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车辆专用泊位
在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7.不得在盲道上施划停车泊位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8.行人遇阻时可以借道通行
根据规定,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9.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规定,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20%。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应当公示,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部分或者全部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10.推行异地罚缴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等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相关链接
机动车管理新规定
1.校车驾驶员驾龄须3年以上 根据规定,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标准,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
2.大型车辆应装行驶记录仪 根据规定,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
道路通行规定有补充
1.道路限速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90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20公里。
2.特殊车辆最高限速规定 手扶拖拉机最高时速为20公里,其他拖拉机最高时速为40公里;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为40公里;全挂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公交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普通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80公里。
3.特殊货运车辆载人规定 教练用的大型载货汽车在教练时,车厢安装栏栅和固定座位后可以核载一至六名学员;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不得载人。 (记者张贻富通讯员宋惕安王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