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今日零时起到4月30日24时,鄞州区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切换,期间交易系统将停止运行。区医保中心提出了相关的处理办法。
在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公务员在职、公务员退休、参照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退休、转体前事业退休、自缴事业在职、自缴事业退休7种类别鄞州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可由原鄞州区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市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实行应急记账,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
上述7类人员以外的原在鄞州区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统一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在2006年5月1日后的3个月内到鄞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鄞州区医保中心将根据参保人员2005医保年度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情况,对符合报销额度的费用按市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报销。
而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鄞州医保参保人员,2006年4月23日(含)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鄞州区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结算(即用原鄞州区城镇医保磁卡刷卡)一次。
4月24日零时至4月30日24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挂账处理,期间办理出院的,挂账部分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后,在2006年5月1日后的3个月内到鄞州区医保中心按鄞州区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申请零星报销;2006年5月1日后办理出院的,其在系统停止运行期间及5月1日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进行累计计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市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结算(即用宁波市城镇医保磁卡刷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重复计算。(朱志莹朱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