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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析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新政策
稿源:  | 2006-04-25 11:16:21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

  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富有宁波特色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终于出台了。这项惠及面很广的养老保险新政策无疑引起了百姓的广泛关注,让我们细细来解读。

  四种对象可以参保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目前有4类人员参加这项保险:

  1、各类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没有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2、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4、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比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办法参加。

  缴费基数明显降低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明显降低。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可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以上至60%以下范围内根据本人同期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统筹范围目前为670元/月)。但缴费比例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致。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24%;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为8%,雇主为其缴纳16%。

  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

  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条,一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为:基础养老金按核准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其中缴费系数={∑(按本办法缴费的同一年度内月缴费基数之和÷对应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

  充分体现多缴多得

  缴费系数的大小与职工缴费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相联系,直接影响养老待遇的高低。另外,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后,继续按本办法缴费的,缴费每满一年,基础养老金水平增加2%;提前享受养老待遇时,提前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水平降低2%。

  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为:过渡性养老金=核准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4%)。

  养老金也有最低保障

  按照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核准的养老待遇低于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280元/月)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以后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其中已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最低养老金计发按核准养老待遇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工可以不缴费

  低标准养老保险为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作出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可以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二是市区统筹范围内低标准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不在本市工作时可保留、转移或终止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一是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暂行办法》缴费满12个月;二是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或离开宁波市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一次性养老补贴的计算方法为:按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基数×5%×缴费月数。假设某职工从2006年5月1日起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2008年4月30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平均缴费基数为800元,那么他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补贴为800×5%×24=960元。

  办理参保转移手续有讲究

  参保人员如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本市的或转移到尚未实施《暂行办法》的其他统筹区域的,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全部职工低标准缴费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丧失劳动能力可提前享受待遇

  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如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申请提前享受养老待遇,但必须符合缴费满15年的条件。

  死亡后能享受丧葬费

  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目前,丧葬费的标准为45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6000元。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费。

  自行缴费者可补缴养老险

  那么,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能否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又是多少呢?根据政策规定,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个人不缴费期间和按“先补后延”办法参保的城镇大龄人员不能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按月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均可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标准为: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全部低标准缴费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大龄人员参保“先补后延”

  为解决我市城镇灵活就业的大龄人员因为年龄关系缴费不能达到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必要的缴费年限的问题,新政策推出了“先补后延”的参保办法。本市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预计在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能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补缴不足部分的缴费年限。补缴标准是:补缴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补缴月数×补缴时规定的缴费比例。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之前取得宁波市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经补缴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申请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按“先补后延”办法参保的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费,没有一次性抚恤费。

  只靠一头,自主选择

  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能同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主选择”确定。

  办理低标准养老要征求职工意见

  企业在为职工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前,应该告知职工相关政策,并书面征得职工的同意。未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而发生争议的,应根据职工意愿按有关规定处理。

  新政策适用市区统筹范围

  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鄞州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各县(市)由当地根据宁波市政府的办法制订实施政策,并明确当地实施时间。

  参保手续这样办理

  已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符合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到纳税关系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养老待遇这样申领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养老待遇享受条件时,应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一寸照片、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由所在企业或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经核准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并从核准养老待遇的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按月发给。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