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消息:今天是“五一”长假第一天,为使我市各大商业零售企业在节日期间的促销活动中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昨天下午,市物价监督检查局召开政策提醒会,组织市区各大商场、超市的物价人员学习了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并按国家发改委新的精神对有关条款进行了逐项解释。市物价监督检查局提醒消费者,在“五一”期间消费时要警惕价格欺诈,如遇此类情况可拨打12358进行价格投诉。
按照新的条款解释意见,《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馈赠物品或者服务价格(或价值)不如实标示的;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均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记者徐文燕通讯员王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