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谢谢法官,我们家小贾一定会好好改造的!”“五一”节前夕,市人民法院刑庭的吴旭峰法官接到了一个来自山东的电话。来电者姓贾,是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贾某的父亲。因为其女儿的年龄问题在吴法官的细致工作下得到纠正,从而依法予以从轻判处,做父亲的特地打来电话,向承办法官表示内心的感激之意。
今年4月1日,贾某因涉嫌盗窃被检察机关以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依法提起公诉。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年轻的承办法官吴旭峰没有丝毫含糊,他仔细阅读案卷后,发现了一个疑点:虽然户籍证明上载明了贾某的出生年月为1986年1月6日,可在公安侦查阶段,在可以完全排除双方存在串供可能的情况下,贾某和她的家属都提出了贾某是未成年人的意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区别。如果轻率认定贾某为成年人,服刑的年限要长得多。决不能放过这个疑点,要对被告人高度负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于是,吴旭峰进一步仔细查阅案卷,发现认定贾某年龄的骨龄鉴定书,该鉴定根据CHN计分法推算出贾某的骨龄为17.3周岁以上,但这并不能真正确定贾某的真实年龄。
难道户籍证明登记有误?带着这个疑问,吴法官联系到贾某户籍所在地的山东省成武县公安局,将情况予以说明,要求协助调查。4月24日,吴法官收到了成武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证明户籍登记确实有误,贾某的真正出生年月为1988年9月27日,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4月28日,在为被告人贾某指定了辩护人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贾某系未成年人,遂依法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 (毛益中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