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新修改的《宁波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模式也将相应得到调整。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和市卫生部门经联合测算,昨日确定并公布了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其中正常分娩的补偿标准为2750元,剖宫产术4500元。
根据职工生育保险的新政策,我市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模式将于原来的“定额内按实结算,超定额部分按比例分担”,调整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确定后的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分别为:人工流产术(门诊)3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700元,引产术(住院)2200元,正常阴道分娩2750元,阴道助产术3500元,剖宫产术4500元。
各县(市)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定额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局会同当地财政、卫生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