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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商标充当药品名要严查
稿源:  | 2006-05-12 08:43:24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按理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指导医生和公众正确、合理、安全用药的重要信息,但目前市场上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相当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此,我市与全国同步,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从昨日起对药品生产企业上市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专项检查,以保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这个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将对公众用药带来切实的保障。

  禁止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通用名

  根据有关规定,一种药品可以同时标注通用名和商品名,前者用来表达药品的主要化学成分,后者则是企业根据营销需要注册的名称。近年来,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规避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药品名称,并通过虚假广告宣传,给患者用药、药品监管等带来困难。为此,新规定禁止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通用名,要求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为大力推广药品通用名称,新规定还提出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说明书或标签将加注警示语

  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为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医生、患者合理用药,并参照国外有关做法,新规定增加了警示语有关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药监部门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新规定还要求药品说明书必须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中药药味。非处方药和注射剂还必须在说明书中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分三步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强调,自6月1日起,对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新规定的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并向国家或省药监部门提出补充申请;6月1日前批准注册且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新规定的各项要求。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