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职场动态,就业难点,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问题,就业者和用工者想要了解的信息。本报联合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就业信箱》栏目,通过案例评析、数据透视等形式给您的就业提供参考和帮助。您有问题,可给本栏目专栏记者朱志莹发电子邮件,信箱为:zzy1@cnnb.com.cn,也可打电话至87682781、87682776。
职场快递
“五一”长假过后,甬城用工市场又迎来新的高潮———来自全市各县(市)区公共职介的汇总信息显示:普工、操作工、车工、缝纫工、包装工、业务员、治安保卫人员、焊工、营业员、餐饮服务员10大工种的用工缺口急剧增大。
据全市公共职介汇总信息显示,普工需求量高居榜首,从5月1日到昨天,共推出了1745个岗位,但是,前来求职登记的只有7人,供求比例接近250:1。此外,操作工、车工、缝纫工的用工缺口也较为显著,平均供求比例为50:1。
汇总信息还显示,以往企业用工登记较集中的营业员、餐饮服务员等岗位,自“五一”以后日趋减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类用工岗位已趋饱和,相反,缺口更是大得惊人,之所以很少有企业前来登记,是因为目前宁波用工市场已难觅这类用工群体。许多企业因此纷纷通过“老乡带老乡”的方法招收员工,甚至,直接去外地劳动力市场现场招工。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3年前,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初,双方合同到期,但没有续签,张某仍在公司上班。1个月后,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公司没有答复。又过了两个月,公司突然批准张某辞职。张某认为,公司没有及时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其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公司认为不存在补偿。于是,张某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案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补偿依据,其中合同期限在两年以内的,支付劳动者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超过两年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在本案中,最终应由公司支付张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信箱回复
1385745××××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0个月,未订劳动合同,10天前离职,能否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
答:如有相关证据表明你与该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138578××××我在某企业打工,工作1年后发生工伤事故,左手中指和无名指断了,企业负责人说不能算工伤,能否做工伤鉴定?到哪里办?
答: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根据有关规定,受伤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3165421××××在某单位试用两天后被辞退,这两天工资能拿吗?
答:根据实际工作日,按约定试用期工资支付。(记者朱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