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郭靖通讯员王人扬杜和仲)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昨天发出通知,2006年度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根据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所有应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至10%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为方便操作,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统一按职工2006年度的社会养老或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计算,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与社会养老或医疗保险费规定相同。
按照通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民营私营企业,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委办批准,可在8%~10%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5%;对于亏损1年以上3年以内企业,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委办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能低于5%;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委办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原经市房委办批准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缓缴期内经济效益仍未好转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均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房委办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