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消息称,从今年7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所有应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均应以职工本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至10%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为方便操作,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统一按职工2006年度的社会养老或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计算,月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与社会养老或医疗保险费规定相同。
其中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委办批准,可在8%~10%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5%;对于亏损1年以上3年以内企业,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委办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能低于5%;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经职代会通过,报市房委办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原经市房委办批准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缓缴期内经济效益仍未好转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均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
至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房委办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因为调整工作需要,今年6月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办理单位新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新增职工及该部分人员6月份的补缴手续统一到7月份办理;其他单位变更业务则照常办理。(记者程旭辉通讯员王人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