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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向违规行为亮红灯
稿源:  | 2006-05-19 15:12:46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徐瑞钦)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工资争议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必须按照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并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经济补偿。

  本案原告熊某来自贵州,2004年10月23日到镇海区某印花厂工作。当时双方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熊某每天必须工作8.5个小时,每月30天共计255小时,每月工资为500元,加班费按每小时1.5元计。由于工资低、加班较多,熊某于同年12月6日离开了印花厂,但该厂仅支付给她181元工资,其余工资及加班费均未发放。今年春节过后,熊某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支付被无故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审理时,被告印花厂提出,当时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每月工资500元。之所以只付给原告181元工资,是因为双方对工资金额存在着争议,并非无故拖欠,因此,不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镇海某印花厂应支付熊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94元。

  昨天,审理本案的法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本案的判决依据:原告熊某为印花厂提供劳动,印花厂应当按照劳动法规按月支付其工资。2004年,镇海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这一标准,因此属于无效条款,被告最少应按每月620元支付熊某工资,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法官也有解释:由于印花厂未能按时支付熊某工资,其行为属于无故拖欠,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有关补充规定》,应再支付原告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记者了解到,现在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并非个别。这是一种典型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镇海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结果,向企业的这种不规范行为亮出了红灯。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