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了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致困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医疗救助制度,《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今天出台,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
我市多年来一直对医疗救助工作非常重视,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就相继出台了《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办法》和《宁波市城区扶贫帮困工作实施细则》,对城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体实施了医疗救助。据统计,近三年来,共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28.74万人,救助患重大疾病困难对象13374人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医疗救助制度,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此次市政府出台的《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更为完善和具可操作性。首先,办法扩大了救助范围。在原来医疗救助对象主要限于“三无”人员、“五保”对象、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基础上,办法增加了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见义勇为者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同时,办法将可能给予救助的重大疾病从四类增加到九类,使受益人数大幅度提高。
办法规定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符合救助对象的相关证件、病历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对申领医疗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办法规定直接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发放,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还规定保留目前仍在使用的医疗救助卡,救助对象可以持卡就医、持卡结算。
此外,办法还加大了财政投入。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预算、社会捐赠和按一定比例提取彩票公益金三大块,以财政预算为主,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担。办法出台后,由于救助范围的扩大,救助比例的提高,预计每年财政支出比过去翻一番,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记者张建平实习生庞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