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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救助办法确定的九类救助对象
稿源:  | 2006-05-23 13:17:12

  中国宁波网讯

  以下居民患病就医,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救助:

  一、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即“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成员中患有特殊病种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内的特困职工家庭。

  四、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

  五、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享受定期优抚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牡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七级及以下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七、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九、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记者张建平)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