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许光亚)国家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1997年和2003年作了两次修改后,如今将作第三次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起草完毕,市民可登录http://www.nbfz.gov.cn,了解具体内容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烟花爆竹禁放地点。规定“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商贸中心、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油库、加油站、煤气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以内;高压线、输变电设施;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草案规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草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加大了处罚额度。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原来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改为“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增加了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品种、规格不符要求的处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采购、批发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