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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管理失职将受处分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05-28 11:17:41

  中国宁波网讯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省特点,以更具体化的规定将“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

  政府的责任

  经费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道路建设和维护经费中,按比例划拨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交通监控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其中,防撞护栏、交通监控设施的建设是特别增加的要求。

  公交发展设区的市政府可在一定的区域内,对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设区的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车专用道。

  危机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救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按照规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各部门各司其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

  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或者车站,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管理部门:

  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在国道、省道及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等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在公路穿越交通流量较大的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道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设施,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道路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予以封闭。

  道路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保证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减速装置和设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为保障客运交通安全,道路管理部门应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并通过公告形式,禁止营运中的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车夜间(22时到次日6时)通行。

  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规划部门负责将停车场(库)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道路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在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道路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完善。道路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完好以正常运行。乡村、集镇、居住区等其他由单位和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发现送修车辆有被盗抢、拼装、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失职者要被处分甚至定罪

  《办法》还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划了“雷区”,踩入“雷区”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雷区”包括: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应当听证、公示的事项未听证、公示;对有重大伤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紧急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雷区”包括: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发生有重大伤亡和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对应当予以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只处罚不纠正等。

  交通、建设等其他有关道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雷区”包括: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或者车站,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未按规定及时实施救援清障造成不利后果。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陆明光)

【编辑:王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