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曾祥生)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原院长戴阿福受贿案,已于5月30日在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戴阿福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3万元个人财产。
经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期间,戴阿福利用先后担任奉化市、江东区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及案件审判过程中,接受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及朱某某、沈某的请托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7040余元、美金5000元。
案发后,戴阿福向宁波市检察院退缴赃款计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