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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新交规今起正式实施
稿源:  | 2006-06-01 08:25:27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诸新民通讯员宋惕安王营定)从今天开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俗称“浙版新交规”)正式实施。昨天,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涉及民生的新规定作了重点说明,如鼓励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并可以适当销分。同时,“新交规”也对当前反响强烈的异地考驾照现象敲响了警钟。

  “学习销分”鼓励安全教育

  “浙版新交规”规定,凡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组织的为期一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会超过4分。

  “学习销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动车驾驶员“重考”的压力,但也容易使一些驾驶员产生侥幸心理。对此,交警部门表示,通过安全学习销分并不是交警部门减轻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而是鼓励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因此,驾驶员绝不能因此放松警惕,麻痹大意。

  同时,有下列两种情形的驾驶人必须参加为期2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一是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二是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参加学习的将受到严格处罚。

  “电子眼”拍违也将记分

  为了最大限度提高雷达测速和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的震慑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将对被监控或测速等设备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实现统一记分。为此,市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如果有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且目前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尽快到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按照新规定,今后无论是现场还是非现场处罚被记的分值都将记入驾驶人的总分值,一旦记满12分将统一“下岗”培训。

  异地驾照可能不管用

  “浙版新交规”对驾驶证的申请和许可制度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今后,交警部门在值勤、巡逻、纠正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或驾驶证年审等过程中,一旦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取得的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如在外省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学习和考试而获取驾照的,将扣留其驾照,同时开展调查并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交警部门将收缴其驾照,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这对一些寄希望于投机取巧去外地“快速”考取驾驶证的人敲响了警钟。

  另外,今后凡是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在自招用之日起5天内报当地交警部门登记备案。

  机动车无责最高赔5万元

  对一直颇具争议的“人车相撞事故”赔偿方法,“浙版新交规”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只需承担10%至20%的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金额将不超过5万元。这一规定,既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也兼顾公平,维护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