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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用工市场供求总体平衡
稿源:  | 2006-06-01 15:46:17

  中国宁波网讯

  职场信息

  昨天上午,记者在市外来人员就业服务中心获悉,最近一个星期,服务中心各职介所共推出岗位3800个,求职登记人数为3100人左右,供求情况趋于平衡。

  据统计,自5月24日以来,市外来人员就业服务中心内30余家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岗位中,一半以上是力工岗位,岗位总数达1700余个,求职人数1335名。车工、铣工、刨工等技术工的岗位数为300多个,求职者约260名。排在第3位的依旧是餐饮服务员,需求量比上周有所下降,约230个左右。驾驶员岗位也不少,短短一星期,就推出119个岗位,但求职人数更多,达到190名左右。

  统计数字表明,虽然缝纫工、锅炉工、护理员等岗位数量并不多,但相比力工等岗位,缺口更大。像缝纫工,上周登记求职的人数不到10名,但需求量却超过百人以上。还有锅炉工、护理员(保育员)等岗位,岗位需求量均达三四十个,但前来登记求职的只有三四个。此外,礼仪人员、文学艺术工作者等岗位,比较冷门,不但推出岗位数少,而且求职人数也少。

  从这一周的情况来看,女性用工缺口继续拉大。市外来人员就业服务中心统计数字还表明,在这段时间总共3800名左右的求职人数中,女性求职人员仅379名。

  案例剖析

  劳动者如有对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解除劳动合同有额外条件

  [案情简介]张某两年前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公司认定的重要岗位和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殊岗位工作的员工,须提前6个月通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期间,张某一直在公司从事具有商业秘密的工作。

  两个月前,张某书面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提出要求满30天后,离开单位。此后,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认为张某所从事的岗位属具有商业秘密的重要岗位,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需转岗到非重要岗位后满6个月才能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案件处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否对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条规定的前提是劳动者有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的约定是有效约定,张某应当遵守。

  信箱回复

  问:我在一家企业做小时工,每小时只有3元钱,请问合法吗?

  答:从去年12月1日开始,我市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5.2元两档,其中市区(含各区)为5.7元,各县(市)为5.2元。如果企业支付小时工的工资低于上述标准是不合法的,职工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问:我在一家服装厂上班已经半年,厂里所有工人的第一个月工资一直被扣着,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拖欠工资的,可以拨打12333举报。

  问:上个月我请了半个月病假,老板按100元/天扣我工资(公司规定,事假、病假一律按100元/天扣钱,结果我当月工资一分钱也没有,因为我平时的月工资为15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职工请病假,企业应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并且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拨打12333举报。

  问:我在上班途中不小心摔倒骨折,请问这算是工伤吗?

  答:由于你未说明在上班途中是步行还是使用交通工具,因此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详细情况可直接来电咨询,电话:87318562。

  问:我们是计件工人,但企业每天强制规定我们干12个小时以上,也没有加班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的,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后,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强迫职工加班或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都是违法的,对此,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记者朱志莹)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