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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阿福一审获刑10年6个月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06-02 08:40:00

  中国宁波网讯 浙江省绍兴县法院近日宣判,宁波市江东区法院原院长戴阿福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3万元个人财产。

  现年55岁的戴阿福,1998年2月担任奉化市人民法院院长,2003年2月担任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院长。2005年10月21日,戴阿福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间,戴阿福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及案件审判过程中,接受宁波两家建设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请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7040余元、美元5000元。

  2002年8月、9月,宁波两家建设公司有意争取奉化市法院办公大楼建设项目,经办人分别给戴阿福赠送价格15840元的欧米茄女式手表一只、西装一套和美元5000元。很快,两家建设公司都如愿以偿承接到奉化市法院办公大楼建设项目,为表感谢,他们又分别向戴阿福送上人民币8万元和5万元,戴阿福照单全收。

  2004年底和2005年8月,戴阿福在两起刑事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分别接到被告人亲属托人转送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数码相机一架及内存人民币1万元的银行卡一张。于是,他在审判委员会上对2名被告人分别提出了定性为轻罪及从轻处罚的意见。

  案发后,戴阿福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计人民币2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戴阿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