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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城生育保险政策四重新意
稿源:  | 2006-06-07 09:33:0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

  去年3月,《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出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统一。为此,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新的生育保险政策作了哪些修改?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符合哪些条件?生育津贴如何计算?诸如此类的问题引起了广大职工尤其是女职工的极大关注。记者特地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专业人士为我们细细解答。

  据介绍,我市修改后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调整:

  缴费满6个月才能享受待遇

  按照省生育保险政策有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规定,将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缴费条件,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这对减小生育保险基金的压力、抑制参保中的投机行为都会带来好处。

  解读一:

  享受待遇,先得符合三项条件

  按照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二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范围包括:(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子女的;(2)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3)符合(1)、(2)项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三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解读二:

  单位要尽缴费义务,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用人单位应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如果按最低缴费基数,即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目前为1194元)缴费,用人单位每月应为每位职工缴纳6元的生育保险费;如果按上年月社平工资(目前为1989元)缴费,用人单位每月应为每位职工缴纳9.9元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补偿

  由于《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所以我市的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模式也作出相应调整,即由原来的“定额内按实结算,超定额部分按比例分担”,调整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调整后的补偿模式在保障生育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不下降的前提下,对节约社会资源、简化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解读一:

  正常分娩,补偿标准2750元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经过有关部门的测算,确定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人工流产术(门诊)3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700元;引产术(住院)2200元;正常阴道分娩2750元;阴道助产术3500元;剖宫产术4500元。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定额标准。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超出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解读二:

  生育医疗费用,先垫付后报销

  生育女职工妊娠后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直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生育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补偿定额标准进行支付。

  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调整

  由于原生育保险政策制定时所依据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废止,而新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有关失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解读一:

  补偿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

  新政策依然保留了失业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符合下列条件的拥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待遇,补偿标准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相同:一是失业前最后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失业前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二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解读二:

  生育津贴按失业保险政策支付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女职工妊娠后,可直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生育医疗终结后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费用定额补偿。但失业女职工不享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按照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予以支付。

  鄞州区纳入市区统筹范围

  市区生育保险统筹范围扩大,鄞州区纳入市区统筹范围。修改后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市本级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由当地人民政府单独实行统筹。市属十个区统一生育保险政策,不但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而且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权益。

  相关链接

  45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我市实施生育保险政策起始于1989年10月,但该项政策当时称之为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其实施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县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固定职工,后来又将范围扩大到三资企业及中方职工。生育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后,对均衡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企业改制的进一步深入,女职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办法也日益暴露出它的一些不足,如覆盖面较小,难以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格局;保障水平偏低,生养基金补偿标准与职工实际发生的生育费用差距较大等,已不能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水平。2003年5月1日,随着《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得以扩大,生育待遇大幅提高,至今年4月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已达45.28万人,去年1月至今年4月,已有1.04万人享受了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基金6493.33万元。

  这些项目可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妊娠期:1.妊娠检查;2.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引产(1)人工流产(门诊)(10周内)(2)人工流产(住院)(10-12周)(3)引产(住院)(12-28周);3.妊娠并发症(1)习惯性流产(2)早产(3)异位妊娠(4)妊娠剧吐(5)妊娠高血压综合征(6)前置胎盘(7)胎盘早期剥离(8)多胎妊娠(9)羊水过多(10)羊水过少(11)过期妊娠(12)胎死宫内(死胎)(13)胎儿畸形(14)胎儿生长限制(15)母婴血型不合(16)妊娠胆汁淤积症(17)妊娠期糖尿病。

  二、分娩期:1.正常阴道分娩(新生儿处理和新生儿即时抢救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下同);2.手术分娩(1)阴道助产(2)剖宫产;3.异常分娩(1)产力异常(2)骨产道异常(3)软产道异常(4)胎位异常(5)巨大儿;4.分娩并发症(1)子宫破裂(2)产后出血(3)胎膜早破(4)脐带先露与脐带脱垂(5)羊水栓塞(6)胎儿窘迫。

  三、产褥期:产后访视

  56家定点医院任你选

  职工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县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列入市区统筹范围的参保职工可到以下56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去就医:

  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鄞州人民医院;宁波市第三医院(宁大附院);宁波市妇儿医院;宁波市中医院;宁波市保黎医院;江北区人民医院;镇海区龙赛医院;镇海炼化医院;北仑区宗瑞医院;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医院;宁波市传染病医院(市肝病医院);海曙区江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灵塔医院);海曙区南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门医院);海曙区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云医院);海曙区段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苑卫生院);海曙区妇幼保健院;江东区白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鹤医院);江东区百丈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明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曙光医院);江东区东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东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东区妇幼保健院;江北区姚江医院;江北区白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沙医院);江北区孔浦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北区祥星医院;江北区洪塘镇卫生院;江北区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慈城镇卫生院);江北区妇幼保健院;镇海区中医医院;镇海区城关门诊部;镇海区骆驼医院;镇海区庄市镇佩珍医院;镇海区妇幼保健院;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医院;镇海区蛟川街道后施医院;镇海区浦镇卫生院;镇海区九龙湖镇卫生院;宁波三健医院;北仑区新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仑区新碶)医院);北仑区柴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柴桥医院);北仑区怡和医院;北仑区大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碶)镇卫生院);北仑区亚浦镇卫生院;北仑区妇幼保健院;鄞州区妇幼保健院;大榭开发区医院;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海曙区鼓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楼医院);海曙区月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西卫生院);海曙区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门医院);宁波市计划生育指导站。(汤碧琴)

  权威解答

  有职工问:为什么要实施生育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所谓的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生育保险有以下意义:体现了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认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间的生育费用负担;保护和促进妇女就业。

  有职工问:用人单位为什么也给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这是一种误解。这是因为,生育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劳动力再生产,而下一代的素质高低又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兴衰。因此,妇女生育是在尽社会义务,其生育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尊重,妇女为尽此社会责任而导致体能和经济的双重亏损,应当得到社会的回报。为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为单位所有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更何况符合条件的男职工也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职工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那些项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有职工问:生育津贴怎样计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女职工生育按法定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其生育时本人的月缴费基数计发。计发标准为: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0.5个月;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发0.2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发0.5个月;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3.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4.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按第1项规定的标准计发。我们按某位女职工正常分娩为例,如用人单位按上年月社平工资60%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这位女职工可以得到1194X3=3582元的生育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按上年月社平工资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这位女职工可以得到1989X3=5967元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预发生育津贴,产假期满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应发的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有职工问:国家对女职工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正常分娩为90天,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为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为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有人问: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后就可不再缴费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仅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最低条件要求,而并非只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即可不再继续缴费。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满6个月,但职工仍然在职的情况下中断为其缴费,则属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职工生育后,其生育相关费用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由用人单位支付。(汤碧琴)

【编辑:王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