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引人关注的慈溪“白骨案”昨日14时25分在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审。庭审整整持续了5个小时,至19时25分才结束。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徐丹提出了“并未杀人、只是分尸”的辩解。针对“被告人徐丹是否有故意杀人犯罪事实”这一焦点问题,控辩双方争辩激烈。鉴于案情重大,法院昨天未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说法有变
开庭后,先由公诉人宣读对被告人徐丹的起诉书。起诉书上说,1996年12月18日晚上12时许,徐丹的男友胡建明在得悉徐丹将和他人结婚的消息后,赶至徐丹当时的住所,在二楼徐丹的卧室内,两人发生争执。后来,徐丹将安眠药放入玻璃杯中,用开水溶解后让胡建明喝下,并趁胡药性发作昏睡之际,用电话线勒胡的颈部致胡死亡,随后将胡的尸体藏匿于卧室床下。数日后,徐丹准备了斩肉斧等工具,在卧室内将胡的尸体分解。后将尸骨装入编织袋与斩肉斧等物一起藏匿于住所的阁楼处,直至案发。胡建明家人聘请的律师接着宣读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书,要求被告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41万余元。
当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徐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内容有没有异议时,徐丹称,她没有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但她对胡建明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她愿意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这与她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说法不一致。
她说胡建明自杀
公诉人要求徐丹陈述十年前那天晚上的事发经过,徐丹说,那天晚上12点左右,胡建明满嘴酒气地找上门,一进来就抱住她、吻她,被她推开后又打她。当时她十分害怕。后胡建明上楼到她房间里,见到桌上有她的结婚登记介绍信就抢了去,并与她发生争执。他说刚才跟朋友们在一起时,朋友们都说他女朋友要跟人家结婚了,说他死要面子,他受不了这刺激,他说不想活了,拿出了自己带来的安眠药。
听到这里,公诉人打断了徐丹的陈述,提醒徐丹,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权自我辩解,但必须符合事实与逻辑。徐丹则声明,她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说法都是不真实的,而“今天我说实话了”。
徐丹接着陈述道:“胡建明让我用开水泡安眠药,我当时因为被他打过,脑子糊涂,他让我怎样就怎样了。他一把拿过去我泡好的安眠药就喝了。我知道安眠药吃多了会死人,但当时什么也没想。见他倒在床上睡着了,我什么也没做,一直坐到天亮。次日早上快到上班时间了,我发现他已经没气了,就把他拖下床,塞到床底下。”
对分尸行为,徐丹是完全承认。她说因为胡建明死在她房间里,她不知道怎么办,就决定分尸,当时心态又恐惧又害怕。
电话线怎么回事
因为在藏尸的编织袋里发现电话线,被告人徐丹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都有用电话线勒胡建明颈部的供述,而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她坚决否认了这一行为。她辩称,电话线可能是当时准备用来绑尸体腿部的,但后来没用。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是公安机关的分析推定,她当时这样供述是不真实的。
公诉人在举证时,拿出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徐丹的8份讯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察记录、法医鉴定报告等,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人徐丹让胡建明吃了安眠药后再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徐丹的辩护人质证时提出,由于被告人徐丹当庭对电话线这份物证未予确认,公诉人又没有出具科学的鉴定结论来认定胡建明是被勒死的,没有出具科学的鉴定结论来认定这电话线就是被告人徐丹勒死胡建明的作案工具,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徐丹勒死胡建明的犯罪事实。
另外,对胡建明所服安眠药的来源、剂量以及后果的认定,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时也各有一说。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先前的多份口供与相关书证、物证相印证,足可定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胡建明死因不明,时隔十年也难以鉴定了,他的死令人惋惜,但不能以推理来认定被告人徐丹用安眠药放倒胡建明再勒死胡建明的事实。
被告人徐丹在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表示悔恨自责,表示愿接受相应的惩罚,因为胡建明毕竟是为她而死。而胡建明的家人的最后陈述是,希望见到杀人偿命的结果。(宁波晚报记者屠传宏)
下页是《宁波日报》对此案的报道
慈溪“白骨案”昨开庭审理
被告人徐丹当庭推翻原先的供词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受到众人关注的慈溪“白骨案”昨天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控方和辩方最大的分歧就是被告人徐丹究竟是否杀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徐丹在接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讯时,先后所作的8份笔录,在这些笔录中,她供认先给胡建明服用了安眠药,然后用电话线将其勒死,最后对尸体进行分解藏匿于阁楼。
昨天徐丹当庭推翻了原先所承认的杀人事实,只承认自己分了尸。徐丹为自己辩解说,在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时,胡建明表示了想自杀的意思,而那些安眠药是胡建明自己带来的,她只是帮助他把药放入一个水杯中,搅拌后放在了桌子上,胡建明自己拿来喝了下去,此后,“我一直坐在一边,天亮以后我准备去上班,这时发现胡建明已经断气。”
对于分尸的动机,徐丹的回答是:胡建明死后,心里感到很害怕,四天后,到市场买了一把斧子,进行切割,装入编织袋,放到了阁楼上。
徐丹为何藏尸达10年之久,这一点是许多人感到特别费解的,对此,徐丹回答说是因为不想把尸体抛到外面去,希望他在天之灵能(在阁楼)得到安息。
双方最大的争论焦点在于那根电话线。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胡建明是被电话线勒死的。因为他死了10年,只留下一堆骨头,死因无法确认。
死者胡建明的家属向法庭提起了要求赔偿141万余元的民事诉请。
昨天的庭审是从下午2时半开始的,直到晚上7时半才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
下页是《今日早报》对此案的报道
女主角当庭推翻八份笔录
□本报驻宁波记者郑巍文/摄
-徐丹只承认将胡建明分尸
-公诉方与辩护方激烈辩论
自称10年来常常失眠
昨天的庭审,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庭举行,可容纳100多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还有不少人是站着旁听的,法庭外面还站着不少没有旁听证的被告的亲戚朋友和死者家属。
当法庭押上犯罪嫌疑人徐丹时,不少记者惊呼,这么一个弱小的女子,如何能将身高近1米80的男子杀死。
坐在徐丹后面旁听的记者发现,除了最后陈述时称自己对不起家人时有微微的抽泣,整个庭审期间,徐丹非常冷静,声音和缓,很有分寸。
庭审中,徐丹承认,过去十年中,她常常陷入悔恨和自责中,也常常失眠。
她当庭推翻8份笔录
根据公诉方指控,1996年12月18日晚12时许,徐丹的男友胡建明得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后,找到徐丹。在徐丹当时的住所里,两人发生争执。徐丹将安眠药放入玻璃杯中,用开水溶解后让胡建明喝下,后趁胡建明药性发作昏睡之际,用电话线勒胡建明的颈部致其死亡。几天后,徐丹用刀具将胡建明分尸后,藏匿在家中的阁楼上,直至三个月前被发现。
但昨天,徐丹推翻了此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的8份笔录,称自己曾被公安机关“误导”,她是为了与本案无关的丈夫能早点洗脱罪名而做的供述。她只承认自己将胡建明的尸体进行分解,否认自己杀害了胡建明。
否认两人是恋爱关系
在庭审中,徐丹称,她和胡建明只是同学关系,并不是检察机关认定的恋爱关系。她表示,胡建明只是一厢情愿在追求她,两人虽然关系“很好”,但没有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
对此,公诉人称,从1990年开始,两人就已书信往来,在胡建明当兵时,徐丹曾去探望,还多次去胡建明家,在胡母生病期间,徐丹也曾去探望,两人绝非简单的同学关系。
徐丹称,她曾被胡建明感动过,但后来她找了自己的真爱,她也向胡建明表达过自己有男友的事实,但胡建明一直纠缠她,于是在她临结婚前的那个夜晚,事情终于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到底是谁买了安眠药
徐丹供述,当晚半夜12点,胡建明来到她家门口,逼她开了门,并上了楼,进了她的闺房。
当胡建明看到桌上有徐丹开的同他人的结婚介绍信后,夺了过去,撕成两半,两人发生争执。看徐丹态度很坚决,胡建明便拿出了一包药,称没意思,不想活了。于是徐丹去了隔壁卫生间,将药丸拿杯子盛好,用筷子搅碎后,用热水泡了,拿给胡建明。胡建明一把拿起来,喝了下去,便倒在床上。而她自己则坐在桌边,直到天亮。
检察院则根据徐丹此前的笔录称,前后8份笔录,徐丹都交代,当胡建明称自己不想活了后,是徐丹从抽屉中拿出1瓶安眠药,里面大概有20粒药丸,递给胡建明。后来又是她进卫生间,替胡建明冲泡的。
这安眠药到底是谁的?由于时间过去太久,警方已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公诉方就此称,即使退一万步讲,是胡建明自己带来的安眠药,而徐丹作为知识女性,明知吞食过量安眠药可能致人死亡,而她却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同样构成故意杀人。
电话线是不是杀人凶器
昨天的庭审争论焦点,在其后的“电话线”上。根据此前徐丹的交代,她见胡建明昏睡过去后,用电话线将胡建明勒死,可在庭审中,徐丹矢口否认,而称在胡建明昏睡后,她探了探胡建明的鼻吸,发现他已断了气,她一阵慌乱,将胡建明的尸体“抱”下床,等天亮后藏进了床下。
对此,检察院拿出了“重磅炮弹”——由司法部刑事鉴定研究所和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所的两份法医鉴定。根据鉴定,成年人在服用通常的安眠药50片以内,不到6个小时的,只有轻度中毒症状。服用100片以上,才可能出现中毒死亡。也就是说,胡建明不可能是服用安眠药过量致死。而其中一份司法鉴定更是断言,不排除胡建明是遭遇某种外力窒息死亡。
徐丹的辩护律师则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电话线就是凶器,而且现场发现的电话线是连接话筒的,如果说要用来勒人的话,当时胡建明系着领带,比软绵绵的电话线方便多了。他们还出示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教授的笔录称,服用一定量的安眠药,如果当事人饮酒的话,会加重安眠药的药力。
公诉方则表示,庭审中徐丹一再承认,警方现场勘验发现的编织袋里的东西,都是与案件有关的,除了分尸的刀具、剪衣服的剪刀,还有床套等。如果不是凶器,现场发现的电话线是做何用场的呢?更何况此前徐丹已招供。
被告愿意承当民事责任
对于事后将胡建明进行分尸,徐丹没有做辩解。而她的辩护人称,分尸的确是侮辱了尸体,但根据发案时的刑法,没有侮辱尸体罪这一罪名,所以这个罪名对徐丹不成立。
由于胡建明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代理人还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辩论。
胡建明的家属一共提起了高达141万元的损害赔偿要求,其中赡养费76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死亡抚恤金36万元,以及安葬费2万元,差旅、误工费10万元等。对此,徐丹表示愿意赔偿部分,但应以法律规定和她所承担责任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