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跳槽,大多在同行业里进行。但对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来说,同行业内的跳槽行为受到不少限制。法律规定他们在跳槽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且不得披露、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日前,宁海有一名跳槽者就因为违反这些法律规定而落入尴尬处境。
据宁波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反映,跳槽者林某原在该公司进出口部工作。林某主要负责美国某公司等客户的相关业务,在5年的工作过程中掌握了与美国公司交易的主要产品、价格体系、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等经营秘密及产品的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相关参数等技术秘密。
为防止第三人或公司职员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该公司在去年1月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范围、文件资料管理、公司员工的保密职责等作了具体规定。林某在去年8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她在解除合同后有保守在工作当中知悉的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如违反,应赔偿该公司违约金10万元,同时还约定,她离职后3年内不得自营或在国内从事与该公司有竞争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处工作,否则要支付该公司50万元的违约金。
林某离职后到一家进出口公司工作,而这家进出口公司与宁波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有竞争性业务。宁波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发现了林某的这一违约行为,并发现林某正利用原先掌握的该公司商业秘密为进出口公司营利,于今年1月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侵害商业秘密违约金10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并要求法院对林某夫妇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相关工作电脑和复制的档案材料。
宁海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林某的财产和相关资料进行查封和扣押。法院发现原告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决心非常坚决,措施非常果断。对于被告林某来说,违约后确实非常被动,违约后果非常严重。经调解,双方日前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林某重回旅游用品公司工作,移交所掌握的全部商业秘密,并赔付旅游用品公司违约金55万元,先不支付;若林某在3年内不侵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及违反原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可免除她这55万元违约金。(屠传宏严雪婷童晓静胡全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