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华泰星城小区447户业主向宁波华泰股份有限公司索赔5000万元,前天下午,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判,被告华泰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43元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泰公司未按照合同中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经济技术指标,在小区建设中,提高容积率,超建面积3000余平方米,同时又未达到标准绿地面积,减少绿地1404平方米。
但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按照被告扩大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可得利润(销售额减去建安成本)计算超建面积的损失、及按照购房款的5%计算绿地面积的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如何确定赔偿额
法院认为,如被告华泰公司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要求,达到容积率1.4(扣除地上车库、地下车库及车棚建筑面积)及绿地率33%,应增加居住区用地约5.51亩。故应以被告华泰公司损害华泰星城环境质量而减少的土地成本(5.51亩×86.21万元/亩)475.0171万元,作为对华泰星城全体业主的赔偿较为合理。
由于本案系华泰星城部分购房户提起诉讼,故被告华泰公司应按原告447人购房的建筑面积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11.195万平方米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具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43元计算进行赔偿。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华泰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2.43元对原告447人由于购买华泰星城小区住宅、店铺的商品房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即被告华泰公司赔偿每位原告所购房屋建筑面积×42.43元/平方米的损失,不包括车库、车棚等建筑面积。
在赔偿中,对其中31名原告,应扣除已领取的补偿款部分。驳回原告447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1万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原告仍将提起上诉
原告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主任对此判决认为,判决赔偿金额与业主索赔金额相差很大,关键在于法院在审理中,将地下车库做附属设施处理,未计入建筑面积。记者了解到,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已决定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记者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