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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甬从事驾驶工作需备案
稿源:  | 2006-06-21 09:12:55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吴向正通讯员宋惕安王营定)昨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今日起,在甬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持有非本省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将统一实行登记备案制度。7月1日起,上述人员可以享受包括自愿参加安全教育获取减分的多项便利,同时交警部门将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登记对象主要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招用持有非本省核发驾驶证在本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驾驶人;今后招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警部门表示,6月底前交警对发现的未登记驾驶人进行宣传告知,7月1日起,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7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月1日起,对已招用的外省驾驶人在甬驾驶机动车期间有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的,可以按照浙江省《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通过自愿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获得减分,但应当由招用单位出面办理相关的教育减分手续。外省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的,复考情况应当在《外省驾驶人备案登记卡》上记录。

【编辑: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