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我省宣布从5月1日开始停止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对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5%征收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按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据介绍,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开征于1984年和1986年。当时包括乡、镇、村的集体企业等在内的乡镇企业需要缴纳销售收入的0.5-1%作为农村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率由企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而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由于征收办法不一,乡镇企业相对来说负担过重,与设在城市范围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比,同等条件下最少相差4倍,最多达20倍。
本次调整全面停止了上述两个征收管理政策,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对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对省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这意味着,以往无需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征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的地方教育附加。 (记者黄剑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