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他自出生以来,便住在户主是母亲的公房内,两年前母亲去世了,为了继续租赁这套公房,他向房管部门申请更改房屋承租户名,房管部门对此不予批准。他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前天,海曙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因公房承租问题引发的案件。
今年37岁的葛某是宁波市某企业下岗工人,他自出生以来就一直住在海曙区马衙街22号,该处房屋使用面积98.7平方米,性质是国家直管公房。在房地产管理处登记的户主,一直是葛某的母亲徐某。海曙区房管处最近一次与徐某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02年5月8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5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核定同住人包括葛某及他的妻子、女儿。2004年2月,葛某的母亲徐某去世,但房屋的租赁关系得以继续,房管处收到每个月80多元的租金后,发票开具的对象仍然是徐某。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5年9月。
2005年9月8日,葛某一家经过商量,向海曙房管处提交了一份要求更改房屋承租户名的申请报告,要求将户主变更为葛某。同年12月7日,海曙房管处所属月湖房管所作出答复,明确葛某不符合公房改户条件,不予改户。理由是,葛某已经享受过房改待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葛某不服,今年3月1日向市建委申请复议。4月17日,市建委作出复议决定,认定月湖房管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撤销了房管所的答复,要求海曙区房管处重新作出书面答复。4月24日,海曙区房管处重新作出不予改户的答复。
葛某于6月26日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将房管处告上法庭。葛某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将其申请变更承租户户主定性为要求改户,属认定事实错误。改户是指改变承租户,即承租户发生变更,他并不是申请改变承租户,而是要求继续原来的租赁。本案租赁合同虽然是被告和徐某一人签订的,但实际承租方是包括核定同住人在内的。徐某亡故,承租户变成了葛某等三人,房屋由三人继续承租,户主自然也只能由三人中的一人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要求更改房屋承租户名的申请应该得到批准,这和有没有享受过房改待遇没有关系。
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认为,公房承租问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遗留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但公民死亡后,民事权利随之消亡,再作为户主肯定是不合适的。(记者姜恒通讯员曾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