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经省物价局6月30日批准,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从8月1日抄表水量起计收。
水价调整的范围
本次水价调整的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以及部分转供水区域。
自来水销售到户价实行同网同价。
完善水价分类
将现行居民、行政事业、工商企业和特种行业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业和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两类。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经营性用水包括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等用水;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浆和“五小企业”等工业企业。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分类价格水平
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65元调整为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25元调整为0.45元);
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3.5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40元调整为1.00元);
经营性用水价格中:一般工商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5元调整为3.5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0元调整为1.00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5元调整为3.9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0元调整为1.45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10.00元(均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商、住两用和宾馆饭店中的混合用水,能分开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计价;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用水和二次供水的中高层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每户用水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水量基数分别为:第一级17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18-30立方米;第三级31立方米以上。每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可相应增加5立方米。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级差定为11.52。第一级水价以调整后的合表用户每立方米到户水价2.20元扣减0.10元确定。最终到户水价(每级含污水处理费0.45元/m3):第一级水价为2.10元/m3;第二级水价为2.93元/m3;第三级水价为3.75元/m3。
对二次供水实行趸售水价政策。对二次供水的中高层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对中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实行趸售水价政策。供水企业按总表计量和规定的居民第一级到户水价每立方米2.10元扣减8%后的价格1.93元(其中污水处理费为0.45元)向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计收水费;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统一按规定的各级到户水价向终端居民用户计收水费。扣减的居民到户水价8%的费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的服务费,用于抄表、收费劳务支出以及弥补正常的水损。
暂免收取农业用水水费
暂免收取由水利工程供水的用于农业灌溉和渔业养殖的农业用水水费。
对自备取水用户(包括大工业用水户)开征污水处理费。
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之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一般工商业为每立方米1.00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为每立方米1.45元。新开征的污水处理费附加在用水价格上一并由水利部门代收,统一上交市财政专户。
免收和减免达标直排企业污水处理费
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简易处理设施除外)的企业,经处理后的污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允许直接向江海自然水体排放的,不论是供水企业供水还是自备水取水,均免收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核减污水处理费。核减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20元(一级)和0.15元(二级)调整为每立方米0.60元(一级)和0.45元(二级)。免收和减免污水处理费均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逐季提出减免申请,申请程序另行下达。
加大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力度
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全面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以我市现有各行业用水定额的90%为标准,确定各用户的计划用水量;用户超计划用水的,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加价水费标准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即:超过计划用水量30%及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调整后水价的2倍计费;超过计划用水量30%以上60%及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调整后水价的3倍计费;超过计划用水量6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调整后水价的4倍计费。
低保和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的用水价格补助政策水价调整后,对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低收入家庭,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贴。补贴对象以每年年底在册的低收入家庭为准。补贴金额按每户每月用水量17立方米和调整后的阶梯式计量第一级水价2.10元与2003年调价前价格(1.20元/立方米)增加0.10元/立方米后即1.30元的价差(每立方米0.80元)计算确定,补贴资金每年发放1次,由市民政局在年底与物价上涨指数补贴一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