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道路事故快速处理施行新规
稿源:  | 2006-07-01 09:07:58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诸新民通讯员宋惕安王营定)昨天,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的规定,从今天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执行。2004年发布的《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时废止。

  轻微车祸可自行处理

  根据新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5种情形需立即报警

  而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非机动车损坏或者机动车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零部件损坏,车物总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选择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填写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自行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可以不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当事人遇到下列情形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处理: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并损坏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