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在汽配行业发展了近20年,并获得了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却被他人侵害。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侵权方停止使用“丰茂”商标并停止销售“丰茂”牌相关产品,赔偿3000元,并认定“丰茂”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市第3件中国驰名商标,也是继“帅康”之后的第2件经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是“丰茂”商标的权利人。去年9月,该公司发现某市周某、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邬某分别在生产和销售手工艺果盘上擅自使用“丰茂”商标。今年3月,“宁波丰茂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的“丰茂”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周某、邬某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示“丰茂”商标的产品,并向周某索赔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侵权判断一般是以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为基本原则。该案中,周某与“宁波丰茂公司”的产品既非同类也不是相类似商品,如果“宁波丰茂公司”所拥有的“丰茂”商标不是驰名商标,那么周某的行为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鉴于“宁波丰茂公司”的请求,法院对“丰茂”商标是否驰名作出了认定。法院查明,“丰茂”产品特别是汽车用胶管、油封等产品经过宁波丰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近10年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广泛的市场宣传,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先后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并有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定为省著名商标和市名牌产品等诸多记录,因此“丰茂”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法院认为,周某和邬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丰茂”商标,客观上极易引起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造成对该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商业价值及信誉度的降低。周某、邬某的行为是建立在侵犯“丰茂”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之上,属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使用“丰茂”商标,并赔偿“宁波丰茂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邬某立即停止销售“丰茂”牌侵权手工艺果盘。同时,确认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持有的“丰茂”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我市司法和经济界人士认为,通过司法认定获得驰名商标,不仅意味着企业得到了民事方面的司法保护,同时也意味着我市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朱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