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琼通讯员徐瑞钦)工人在工作时串岗,并违反了操作规定,造成眼睛受伤。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将此认定为工伤。
工人安某在宁波某铜业有限公司工作时,违反相关操作规定,在机器尚未停稳的状态下拉铜丝,造成右眼被铜丝弹伤,经诊断为右眼球穿孔。事故发生后,安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2005年12月16日,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安某工伤决定。公司不服,随即提出行政复议,镇海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今年5月10日,铜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安某工伤认定决定。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安某擅自串岗不遵守操作规定,属于蓄意违章。因此,该公司认为安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而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安某与该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安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受伤,虽违规操作,但不应影响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安某在机器未停稳的状态下拉铜丝,应属操作不当,而非蓄意制造事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