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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刹车乘客摔九级伤残赔19万
稿源: 镇海新闻网  | 2006-07-06 10:51:13

  中国宁波网讯(实习生姚春峰通讯员郑淑红)公交车一个紧急刹车,61岁的乘客李某被甩离座位后,重重摔倒在2米以外的地板上,导致肋骨骨折。李某因与公交车所属的宁波某公交公司协商赔偿无果,于今年3月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并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赔偿其损失。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按《消法》规定赔偿乘客李某19万元。

  一脚刹车 致乘客九级伤残

  61岁的李某是杭州人,一直在宁波工作。2004年11月19日下午,他从镇海乘坐公交车去宁波火车南站,当该车行驶至宁波火车南站附近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紧急刹车,坐在座位上的李某被车子的惯性甩出了座位,重重摔倒在地板上。

  后经医院鉴定,李某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因与公交车所属的宁波某公交公司协商赔偿无果,李某于2006年3月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元。

  一纸诉状 把公交公司送上法庭

  李某在诉状中称,其按要求投币后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但由于公交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导致李某受到伤害,公交公司应依照《消法》等规定赔偿各项损失。

  公交公司对李某的受伤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与残疾车相撞,故具体赔偿应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不同意赔偿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审判决 公交公司赔偿19万

  法院审理认为,无人售票公交车客运合同自乘客按规定投币时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受到的伤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我国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而浙江省实施《消法》的办法将客运业的经营者与乘客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并对赔偿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故李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遂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某包括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3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元。

  作者:姚春峰通讯员郑淑红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