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前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依法对未建工会企事业单位收取筹备金的实施意见》,依法向全市范围内已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筹备金。
据悉,有关部门将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未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发出《组建工会告知书》,督促其组建工会。对《组建工会告知书》发出后仍不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依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拨缴工会经费标准(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60%返还给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记者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