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海曙全面推行群众信访代理制
稿源:  | 2006-07-12 09:49:38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王量迪海曙记者站许玉芬)海曙区日前出台了《海曙区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市率先将信访代理工作纳入系统化、规范化轨道。今后,该区的各个街道、社区都将拥有一名持证上岗的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员,辖区内的居民如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可以直接委托代理员全程办理,代理员将做到“包整理、包反映、包反馈”。

  信访代理制规定,代理员在与信访人签订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委托书时,必须全面、准确了解委托者投诉、反映的信访事项。如信访人无书写能力的,代理员代为整理文字材料;如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代理员应当引导信访人推选代表。同时,代理员须帮助信访人确定信访事项的主办责任部门(单位),并且应信访人的要求,采取代访、陪访等方式,向该信访事项处理责任部门咨询、反映和催促,加快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按照规定,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街道的信访工作部门和代理员,在接受信访人的委托后,应在15天内向信访人出具《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并进入处理程序,对不予(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代理员要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在60天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街道的信访工作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应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如因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由办理人或代理人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据悉,在这项制度出台前,海曙区已先后在江厦、南门等街道开展了一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