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有企业经营者虚构企业转制事实,企图推卸债务清偿责任,结果被债权单位发现了猫腻。江北法院前日通过依法审判,切实保护了债权单位宁波钢铁总厂的合法权益。
某工贸公司和宁波钢铁总厂素有线材买卖业务关系,几年前在宁波钢铁总厂欠下货款130多万元。2002年初,该工贸公司自称“改制”为某金属公司,与宁波钢铁总厂签订协议约定,原工贸公司所欠货款由金属公司承担,其它买卖合同也由金属公司继续履行。2004年初,金属公司和宁波钢铁总厂订立“还款协议”,约定在2004年上半年还清130多万元欠款。但金属公司一直未予履行。
到了去年底,宁波钢铁总厂向工商部门调查发现,金属公司并非工贸公司改制而来,两家公司并无法律上承继关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陈某,现两公司都因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宁波钢铁总厂认为陈某虚构企业改制事实,将工贸公司债务转给金属公司,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无效的,工贸公司对130多万元旧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而金属公司就这130万元债务自愿订立“还款协议”,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为此,宁波钢铁总厂在年初对这两家公司一并起诉。
江北法院立案后,依法传唤两家公司参加诉讼。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这两家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认定宁波钢铁总厂的诉讼有理有据,工贸公司并未转制,对宁波钢铁总厂的债务不能免除,而金属公司自愿承担债务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支持宁波钢铁总厂诉讼请求,130多万元债务由工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由金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吕晓峰)
避债玩猫腻 企业假转制
稿源: 2006-07-12 16:16:09
中国宁波网讯 有企业经营者虚构企业转制事实,企图推卸债务清偿责任,结果被债权单位发现了猫腻。江北法院前日通过依法审判,切实保护了债权单位宁波钢铁总厂的合法权益。
某工贸公司和宁波钢铁总厂素有线材买卖业务关系,几年前在宁波钢铁总厂欠下货款130多万元。2002年初,该工贸公司自称“改制”为某金属公司,与宁波钢铁总厂签订协议约定,原工贸公司所欠货款由金属公司承担,其它买卖合同也由金属公司继续履行。2004年初,金属公司和宁波钢铁总厂订立“还款协议”,约定在2004年上半年还清130多万元欠款。但金属公司一直未予履行。
到了去年底,宁波钢铁总厂向工商部门调查发现,金属公司并非工贸公司改制而来,两家公司并无法律上承继关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都是陈某,现两公司都因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宁波钢铁总厂认为陈某虚构企业改制事实,将工贸公司债务转给金属公司,是一种欺诈行为,是无效的,工贸公司对130多万元旧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而金属公司就这130万元债务自愿订立“还款协议”,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为此,宁波钢铁总厂在年初对这两家公司一并起诉。
江北法院立案后,依法传唤两家公司参加诉讼。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这两家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认定宁波钢铁总厂的诉讼有理有据,工贸公司并未转制,对宁波钢铁总厂的债务不能免除,而金属公司自愿承担债务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支持宁波钢铁总厂诉讼请求,130多万元债务由工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由金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吕晓峰)
编辑: 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