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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主人难进新居
稿源:  | 2006-07-14 08:13:31

  中国宁波网讯 个案:陈女士在广厦怡庭有一套住房要出售,因为一时难找中意的买主,又不想让房子闲置,在今年5月通过中介把房子租给了朱先生,租赁合同期为半年,并注明违约金为600元。

  房子刚租出去不久,潘女士通过卖房中介买下了陈女士的房子,双方约定交房期为5月底。卖房时,陈女士告诉潘女士“房子已租出去”的事实,说收回不成问题,因此潘女士没有怎么在意。但事后房客朱先生坚持要住到期满为止,并且不允许潘女士进房门。

  说法本报法律顾问李春旭律师表示,这种事对其他二手房买卖者有借鉴意义。

  潘女士应该在房子过户前把这些“额外”的事处理完毕。如果租赁行为在买卖行为之前,那么新房东也应保障租赁者的权益,保障租赁合同的实施。不过,因为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化,潘女士可以与陈女士协商,房屋租赁费可以由潘女士收取。记者杨继学通讯员刘小哲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