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琼通讯员杨江敏实习生卓玛莉)近日,郑先生遇到了一件窝心事,他全额支付了车辆保险费用,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也进行了理赔,可最近,保险公司却把他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当时的理赔款40000元,江北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4月8日,郑先生将牌号为浙B17143的货车卖给了一名姓顾的朋友。次日,郑先生为这辆汽车向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用车保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4月10日至2006年4月9日,并按约支付了保费。其后不久,汪某在驾驶浙B17143号车时在慈溪龙山附近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得知此事后,郑先生出面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于2005年7月4日预付了理赔款40000元。事后不久,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调解,通过调解书,保险公司才得知,原来,在投保前,车子就已经被转让给顾某。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人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事实,违反了相关条款,因此,该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先生在与天安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前已经与顾某发生了车辆交易的事实,该保险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保险公司无需对事故做出理赔。因此判决郑先生全额返还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额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据记者了解,车辆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原保险合同自该财产所有权转移之时即失去效力。若想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则应在转让被保险财产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