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从出租车拉客的“回报”、医院中的药品“回扣”,到外资公司向政府官员行贿……商业贿赂已渗透到社会经济诸多领域。
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的一份调查表明,2001年以来,我市各级部门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364件,涉案金额21042万元。这些案件发生在不同领域,商业贿赂被穿上了形形色色的外衣。
暗中回扣。在医药购销、商业流通、旅游等领域中非常普遍。如在医药购销领域,医药公司或医药代表为推销药品医药器械,假借“赞助费”、“试验费”、“处方费”等名义,根据药品购买、开单的数量以及医药仪器购买情况,账外暗中给处方医生、有关科室和医院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实物。
先予给付。经营者在交易发生之前,为获取交易机会给交易相对人及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如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为能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以拜年或慰问的方式给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承包单位通过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送财物,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建筑工程指定给承包单位;投标人给招标人好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送财物,谋取中标。
承担费用。经营者借各种名义邀请交易相对方或影响者参加高档消费、境内外旅游、考察、学术研讨等,自己则承担全部费用。如在医药领域,一些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为促使医院对其所销药品增加用量,邀请医院的负责人、医生、药剂师等一些关键环节的人员参加学术研讨会,医药公司则支付这些人员的机票、食宿费用等支出,还要承担这些人员会议之后的旅游、参观、考察的费用。
给予赢利机会。经营者为逃避法律打击,邀请交易对方或影响者参加一些没有任何风险且有利可图的经营,或者故意向对方借款,随后给予高额回报。如今年市纪委查处的一起违纪案件,徐某为取得行业主管单位吴某对其经营旧机动车回收业务上的关照,在公司并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主动向吴某借款20万元,随后三年内每年给吴分红20万元。
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尽管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各有差别,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财产类性质,包括现金、回扣、实物等;一类是非财产类性质,俗称“软贿赂”,包括提供赢利机会、承担高消费、旅游费用等。他认为,知道哪些形式是商业贿赂对于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当事人自觉抵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