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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洋”打赢“唐狮”商标保卫战
稿源:  | 2006-07-27 07:52:12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令人关注的“唐狮TONLION”商标侵权纠纷案前天一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争议的“唐狮TONLION”商标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拥有人、本案原告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博洋公司)胜诉。据了解,这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争议商标为“驰名商标”。

  案件回顾:2005年4月,博洋公司发现鄞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吸油烟机和燃气灶产品说明书、外包装、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唐狮及英文TONLION字样,并进行了销售。博洋公司虽然并不生产燃气灶和吸油烟机,但他们认为,对方的这种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而且明显属于侵权。

  去年11月,博洋公司正式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在诉讼中,原告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认定唐狮及英文TONLION商标为驰名商标。

  “唐狮TONLION”已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唐狮TONLION”注册商标全国知晓,声誉显著,已经充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鉴于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博洋公司作为商标权人的第921551号‘唐狮TONLI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这个认定,法院作出了三项判决内容:一、被告鄞州某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博洋公司拥有的“唐狮TONLION”驰名商标的侵犯。二、被告立即销毁标有“唐狮”、“TONLION”和“tonlion”文字的侵权铭牌和外包装、说明书、宣传资料。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万元。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是临时性的

  在这个商标纠纷案中,原告在向法庭起诉时,提出了一个申请,要求认定“唐狮TONLION”为驰名商标。他们为何要这样做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了详细的解释。

  一般情况下的商标侵权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二,这个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相同的或者是类似的。但如果是在两个并不类似的商品上,即使两者使用了相同的商标,也不构成侵权。

  但有一些商标知名度极高,有人可能有意借用其名声为自己谋利益。因此,国家出台法律,对这些商标进行特别的保护,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最大。按照我国的法律,如果一个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人即使在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也会构成侵权。

  在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定的,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判决来确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与工商部门的行政认定不同的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是临时性的。因此,“唐狮TONLION”虽然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它与“雅戈尔”、“方太”等通过国家工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驰名商标”有所区别。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