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龚哲明实习生张欣宜)为期三天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于昨日上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议》、《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以及有关人事免职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勇、副主任张金康分别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邵孝杰、丁阿运、陈豹年、陈旭和秘书长邬志桥出席会议。副市长成岳冲,市政协副主席陈云金、励奎铭,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苏利冕,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瑞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储锐璋等列席会议。
会议分别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宁波市韭山列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宁波市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的说明,并对三件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会议分别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表决通过了这三件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将于近期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并表决通过了这一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议》昨日上午正式出台(决议全文见A2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决议,通过法定程序把市委建设“法治宁波”的决策,转变成国家意志和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这是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推进品牌战略实施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了我市实施品牌战略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品牌发展尚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他们要求,市政府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牌意识;要不断强化服务职能,进一步改善创牌环境;要继续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创牌动力;要注重培育强势品牌,进一步发挥创牌效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供创牌保障。
会议还分别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政府关于200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四五”普法规划实施和“五五”普法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有关人事免职事项。
陈勇着重围绕“法治宁波”建设作了讲话。她指出,全市上下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统领和指导“法治宁波”各项工作,努力做到“三个统一”,即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要把推进法治建设与服务发展大局和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有机统一起来;要把加快法治建设与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有机统一起来。
陈勇强调,建设“法治宁波”是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宁波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议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全面提高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民主健全、法制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益切实保障的法治城市,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建设“法治宁波”的重要性。建设“法治宁波”,是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宁波的具体实践,是对依法治市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建设“法治宁波”对于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深入实施“六大联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平安宁波”和文化大市,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建设“法治宁波”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宁波市委确定的建设“法治宁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实施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地推进“法治宁波”建设。
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建设“法治宁波”是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任务。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科学制定立法计划,突出立法重点,健全立法机制,加强立法评估,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和形式,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政府公共财政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时审议决定事关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事项。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宁波”的关键。围绕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实行政务公开,改革投资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强化行政应急管理。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执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要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按照“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要求,有序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惩治司法腐败。
五、提高基层民主法治水平。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是建设“法治宁波”的基础。大力推进基层民主,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会生活法治化。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在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视基层司法所、派出所和法庭的建设,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基层经济社会各项事务、调处基层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基层各种矛盾和纠纷。加强“平安宁波”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六、深入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是建设“法治宁波”的前提。切实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在总结“四五”普法经验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大力宣传宪法,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创新方式,增强实效,针对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务员以及广大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体的作用,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氛围和环境。
人民群众是建设“法治宁波”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宁波”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宁波”建设的良好氛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督促检查,着力推动“法治宁波”建设的各项工作,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