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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水利局两副局长因受贿获刑
稿源:  | 2006-07-29 08:16:39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实习生张颖通讯员曾祥生干红光易潇)昨天,宁波市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据悉,此案由鄞州区检察院立案侦察,鄞州区水利局两名原副局长依法获刑。

  两名副局长受贿获刑

  49岁的葛某原系鄞州区水利局副局长兼鄞州区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2001年至2005年春节期间,葛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数名包工头、项目经理贿赂的人民币、商业银行礼卡、购物券等共计22万余元财物。收下这些钱财后,葛某为行贿人分别在承包工程等方面谋取了利益。案发后,葛某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其非法所得的22万余元也被没收归国库所有。

  50岁的陈某原系鄞州水利局副局长。2003年10月,在陈某担任副局长分管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李花桥砂石场码头工程期间,个体建筑承包商卢某为了感谢他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承建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先后送给他2.5万元人民币。7月12日,陈某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受贿干部投案自首

  除了两名副局长外,此次一并被查的还有鄞州区水利局的两名中层干部,其中一人是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邱隘水管站原站长张某,另一人是鄞州区水利局城防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科原科长褚某。张某和褚某均为51岁,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了6.3万元和6万元的贿赂,2005年11月26日和28日,两人分别到鄞州区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他们在担任职务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近日,两人均被鄞州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行贿人员被判缓刑

  据悉,将这批官员拉下水的行贿人此次也未能逃脱处罚。2003年底,一名没有取得承建水利工程项目经理资格的个体建筑承包商组建了一支不具备水利工程项目资质的个体工程队。为了使自己的这个工程队在宁波市城市防洪工程鄞州区第八、第九标段工程招标过程中中标,该承包商送给时任鄞州区水利局副局长兼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葛某现金3万元,并要求其在招投标时予以帮助。2004年初,该承包商在葛某的照顾下顺利达到了目的。7月26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该承包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编辑:庞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