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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低标准养老保险门槛低实惠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8-01 08:12:36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实习生贺嘉洁)家住江东区张巷的吴女士近日高兴地从银行领到了首笔460元的低标准养老金。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年龄已经偏大,所以吴女士做梦都没想到她这辈子还能领到养老金。

  富于宁波特色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从5月1日起实施,首先得益的无疑是那些低收入者。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像吴女士一样实现了老有所养的愿望。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最新统计数据,新政策实施近3个月以来,市本级已有8932人参加了低标准养老保险。其中参保“先补后延”的大龄人员3465人,目前已有2人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吴女士是我市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首批受益者。她于1999年1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已近43周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女性在到达50周岁时,必须缴费满15年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吴女士在到达50周岁时只缴了7年零5个月的保险费,无法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要求。

  《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向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非农户籍人员推出了“先补后延”的政策。即到达退休年龄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可允许其按低标准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补缴不足部分的年限,最长10年;如补缴后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允许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至满足要求,最长可延长缴费5年。满足最低年限要求后,可按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计算领取养老金。按照这一规定,吴女士只要补缴7年零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再缴纳一个月的保险费就可以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了。今年6月,吴女士在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了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同时办理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7月份从银行领到了第一个月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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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三种对象可以参加这一保险: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本市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显降低。实际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可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以上至60%以下范围内根据本人同期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统筹范围目前为670元/月)。但缴费比例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致。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24%;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为8%,雇主为其缴纳16%。

【编辑: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