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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8月1日实施
稿源: 中国象山港   | 2006-08-01 10:53:06

  中国宁波网讯 2006年7月5日,交通部颁布了新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简称“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该新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简称“2号令”)进行修订,1993年4月实施的交通部《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明确: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并且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同时,新规定将海上油船和化学品船的进口船龄标准由15年以下提高到12年以下,同时禁止进口单壳油轮,明确规定“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通讯员 石坚 郑健)

【编辑:宁丁】